民間互助會(標會)應訂立之會單,載明會首、會員、會款、起會日、標會方法與倒會處理(民法第 709-1 條以下)
合會會單(合會契約書) 依民法第 709-1 條以下,由會首邀集會員組成合會,訂立會單如下: 一、會首:【會首(姓名、住址、電話)】 二、會員: 【全體會員(姓名、住址、電話,逐一列明)】 三、每一會份會款:【每一會份會款(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標會方法】 七、會款交付與倒會處理: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 3 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代得標會員收取,並於期滿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民法第 709-7 條)。如因會首破產、逃匿或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未得標會員,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部分負連帶責任(第 709-9 條)。 八、本會單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第 709-3 條)。 會首(簽名):_______ 全體會員(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會單訂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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