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網購、投資、假交友、假冒等詐騙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追訴詐欺罪並追討損失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告訴人姓名(被害人)】 住:【告訴人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或可資辨識資訊】 為被告涉犯詐欺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犯罪事實】 【詐欺事實(時間、地點/平台、詐術內容、如何陷於錯誤而交付)】。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受有新台幣 【損失金額 NT$】 元之損害。 【所犯法條】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告訴人交付財物,核其所為涉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證據】 【證據】 【告訴意旨】 被告之行為已該當詐欺罪,告訴人為被害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提出告訴,請鈞署(警察機關)依法偵辦、追訴被告刑事責任,並查扣、追徵犯罪所得,以實現被害人之求償。 此致 【受理機關(地方檢察署或報案警察機關)】 具狀人(告訴人):【告訴人姓名(被害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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