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然辱罵或不實指控而名譽受損者,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追訴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告訴人姓名(被害人)】 住:【告訴人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或網路帳號/可資辨識資訊】 為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依法提出告訴事: 【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時間、地點/平台、具體言論內容)】 【所犯法條】 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所涉罪名】之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 【證據】 【證據】 【告訴意旨】 被告之行為已該當妨害名譽之罪,告訴人為直接被害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提出告訴,並請鈞署(警察機關)依法偵辦、追訴被告之刑事責任。 此致 【受理機關(地方檢察署或報案警察機關)】 具狀人(告訴人):【告訴人姓名(被害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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