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署的委任契約,明確委任事務、授權範圍、報酬與終止,可選填特別授權與管轄條款
委任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甲方):【委任人(甲方)姓名】 地址:【委任人地址】 受任人(乙方):【受任人(乙方)姓名】 地址:【受任人地址】 茲就委任事務之處理,雙方約定如下: 【委任事務】甲方委任乙方處理下列事務,乙方允為處理: 【委任事務內容】 【權限範圍】乙方就上開委任事務,得為一切必要之行為。惟為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逾二年之不動產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或提付仲裁等行為,非經甲方特別授權,不得為之(民法第 534 條)。 【處理方式】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並依民法第 535 條盡其注意義務(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應隨時報告事務進行狀況,於委任關係終止時明確報告其顛末(民法第 540 條)。 【終止】依民法第 549 條,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份數】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委任人(甲方):【委任人(甲方)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受任人(乙方):【受任人(乙方)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立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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