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委託不動產經紀業(房仲)仲介銷售不動產之契約;成交始得請求報酬(民§568),報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不得收差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9),委託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22)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賣方):【委託人(賣方)姓名/名稱】 受託人(不動產經紀業):【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房仲公司)名稱】 茲就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仲介銷售不動產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委託銷售之標的) 委託銷售之不動產:【委託銷售之不動產】。 第二條(委託類型) 委託類型:【委託類型(專任/一般委託)】。一般委託者,委託人得同時委託其他經紀業並得自行尋找買主;專任委託者,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委託他人,違者應依約給付違約金。 第三條(委託銷售價格) 委託銷售價格:【委託銷售價格】。 第四條(服務報酬) 服務報酬:【服務報酬之約定】。經紀業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實務上買賣仲介報酬買賣雙方合計不得超過成交總價之 6%);違反收取差價者應加計利息加倍返還。又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始得請求報酬(民法第 568 條,即『成交』始有服務報酬)。 第五條(委託期間) 委託期間屆滿,本委託即終止;委託人得依約定終止委託。 第六條(經紀人簽章及說明書) 本委託銷售契約書及相關文件(要約書、定金收據、不動產說明書、買賣契約書等),應由經紀業指派之經紀人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經紀人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該說明書於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同條例第 23 條)。委託人應據實揭露標的物之瑕疵。 第七條(其他) 成交後,經紀業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於期限內申報登錄成交資訊(實價登錄)。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委託人(賣方):【委託人(賣方)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受託人(不動產經紀業):【受託之不動產經紀業(房仲公司)名稱】 (經紀人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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