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居中媒介、成交後給付報酬之契約(商業媒合、引薦、仲介服務等);契約因居間人之報告或媒介而成立始得請求報酬
居間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委託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委託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居間人(仲介):【居間人(仲介)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居間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就居間(仲介)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居間服務) 居間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服務之內容(報告機會/媒介之事項)】(民法第 565 條)。 第二條(報酬) 【報酬之數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條件】;報酬由【報酬由何方給付】給付。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始得請求報酬(民法第 568 條);未成交者,不得請求報酬。 第三條(居間人之義務) 居間人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委託人服務;如違反對委託人之義務、為利於相對人之行為,或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民法第 571 條)。 第四條(其他) 約定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過鉅而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民法第 572 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居間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委託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居間人:【居間人(仲介)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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