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土地買賣之契約,明定價金分期、產權移轉登記、稅費負擔、交屋與瑕疵擔保、定金與違約處理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賣人:【出賣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出賣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買受人:【買受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買受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就不動產買賣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 【不動產標示(地號、建號、門牌、面積、權利範圍、車位)】。 第二條(買賣價金) 買賣總價金為新台幣 【買賣總價金 NT$】。 第三條(付款方式) 【價金分期與付款方式】。 第四條(產權移轉登記) 【產權移轉登記之約定】。雙方明瞭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 758 條),出賣人應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348 條)。 第五條(瑕疵擔保) 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通常效用之瑕疵(民法第 354 條);如有瑕疵,買受人得依法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 359 條)。 第六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及誠信原則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出賣人:【出賣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買受人:【買受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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