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協議『終止共有』、分配共有物之契約(民§824: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得隨時請求分割(§823),分割後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824-1)。與『分管契約』(保留共有、僅分使用)相反
共有物分割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全體共有人): 【全體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茲就下列共有物之分割,經全體共有人協議,依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分割,約定如下: 第一條(共有物標示) 本協議分割之共有物:【共有物標示】 第二條(分割方法) 全體共有人協議之分割方法:【分割方法】 (民法第 824 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包括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或原物分配兼以金錢補償。) 第三條(分配結果) 依前條方法,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如下: 【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分配結果)】 第四條(金錢補償) 以原物為分配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以金錢補償之。 第五條(分割之效力及登記) 各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共有物為不動產者,應會同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第六條(他項權利之處理) 應有部分原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同意分割等情形,其權利移存於該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 第七條(擔保責任)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分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825 條)。 第八條(費用負擔及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民法共有及分割相關規定處理。本協議由全體共有人簽署,各共有人各執一份為憑。 全體共有人簽章: 【全體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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