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約定各自使用、管理共有物範圍之契約(保留共有、暫不分割,避免使用爭議);不動產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生效力(民§826-1)
共有物分管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全體共有人)茲就後列共有物之分管(使用、管理)事宜,共同約定如下: 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全體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第一條(共有物標示) 本契約之共有物:【共有物標示】(下稱「本共有物」)。 第二條(分管方法) 共有人約定,本共有物由各共有人分管(分別使用、管理)如下,各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並維持共有、不予分割: 【分管方案(各共有人分管使用、管理之範圍)】 (按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多數決為之。本契約即為前開「契約另有約定」之分管約定。) 第三條(費用與收益) 本共有物之稅捐、修繕及管理費用,除前開約定外,由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 第四條(分割之請求) 除本契約就管理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本共有物(民法第 823 條)。 第五條(分管約定之登記效力) 按民法第 826-1 條,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約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為保障各共有人並使分管得對抗受讓人,宜辦理分管登記。 第六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共有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 __ 份,全體共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全體共有人):(各共有人簽章) _______(簽章) 應有部分:____ _______(簽章) 應有部分:____ _______(簽章) 應有部分: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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