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之一於無法協議分割時,對全體其他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之土地或建物
民事起訴狀(分割共有物) 原告:【原告姓名(共有人之一)】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逐一列明)】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訴之聲明】 一、兩造共有之 【共有物(地號/建號、面積)】 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請求之分割方法】。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共有物(地號/建號、面積)】 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下:【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持分)】。 二、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823 條)。本件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三、分割方法未能協議決定:【無法協議分割之情形】。爰請鈞院依民法第 824 條命為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如訴之聲明(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斟酌一切情狀依職權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四、爰依民法第 823 條、第 824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共有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共有人之一)】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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