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無償將物品交付他方使用、約定使用後返還之契約(借車、借設備、借場地等);與租賃(有償)、消費借貸(金錢)不同
使用借貸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出借人):【貸與人(出借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貸與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借用人:【借用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借用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就無償使用借貸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借用物) 貸與人無償將下列物品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物(名稱、規格、數量、現況)】。 第二條(用途) 借用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借用物:【借用之用途】;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或允許第三人使用(民法第 472 條)。 第三條(無償) 本契約為無償使用借貸,借用人不支付對價(民法第 464 條)。 第四條(保管)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因違反保管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468 條)。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民法第 469 條)。 第五條(期間及返還) 借用期間:【借用期間】。借用人應於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於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民法第 470 條)。 第六條(貸與人之終止)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情事自己需用、借用人違反使用方法或擅自允許他人使用、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或借用人死亡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 472 條)。 第七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使用借貸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貸與人(出借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借用人:【借用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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