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未委託他人指定且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執行遺囑
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狀 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利害關係人)】 住:【聲請人地址】 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死亡日期】 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被繼承人之遺囑(建議:【建議指定之遺囑執行人及適任理由】)。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之利害關係】,為本件利害關係人。 二、被繼承人之遺囑:【遺囑之作成方式、日期、內容概要】。 三、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 1211 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 1215 條);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民法第 1216 條)。 四、爰依民法第 1211 條,向鈞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指定適當之遺囑執行人,俾執行被繼承人之遺囑。 此致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利害關係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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