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或不便自書遺囑者(高齡、手部不便、不識字等),由遺囑人口述、見證人代筆之遺囑;須嚴格依民法第 1194 條要式辦理,本範本僅供格式參考,非代替法定程序
代筆遺囑 立遺囑人:【立遺囑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立遺囑人身分證字號】) 立遺囑人因【不能/不便自書遺囑之原因】,不能(不便)自書遺囑,爰依民法第 1194 條,指定見證人三人以上,由立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代筆見證人姓名(負責筆記、宣讀、講解者,須為下列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無誤後,作成本代筆遺囑如下: 一、遺產之分配: 【遺產分配內容(具體標示財產、分配對象與比例)】 (以上分配均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依民法第 1223 條之特留分。) 二、本遺囑係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代筆見證人姓名(負責筆記、宣讀、講解者,須為下列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當場經立遺囑人認可無誤,並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 立遺囑人:【立遺囑人姓名】 簽名(或按指印):_______ 見證人(一):【見證人(一)姓名】 簽名:_______ 見證人(二):【見證人(二)姓名】 簽名:_______ 見證人(三):【見證人(三)姓名】 簽名:_______ (其中見證人【代筆見證人姓名(負責筆記、宣讀、講解者,須為下列見證人之一)】為代筆人)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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