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遺囑內容於生前曝光者,將遺囑密封、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之遺囑;須嚴格依民法第 1192 條要式辦理,本範本僅供格式參考
密封遺囑 立遺囑人:【立遺囑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立遺囑人身分證字號】) 立遺囑人依民法第 1192 條,以密封遺囑方式為遺囑如下: 一、遺產之分配: 【遺產分配內容(具體標示財產、分配對象與比例)】 (以上分配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條。) 二、本遺囑【本文係本人自寫,或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立遺囑人已於本遺囑上簽名,並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偕同下列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立遺囑人本人之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立遺囑人所為之陳述,並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 1192 條)。 立遺囑人:【立遺囑人姓名】 簽名:_______(並於封縫處簽名) 見證人(一):【見證人(一)姓名】 簽名:_______ 見證人(二):【見證人(二)姓名】 簽名:_______ (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陳述,並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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