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因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之緊急遺囑;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 3 個月失效,本範本僅供格式參考
口授遺囑(見證人筆記) 遺囑人:【遺囑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遺囑人身分證字號】) 緣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之說明】),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爰依民法第 1195 條第 1 款,由遺囑人指定下列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據實作成筆記之見證人姓名】據實作成本筆記如下: 一、遺囑人口授之遺產分配意旨: 【遺囑人口授之遺產分配意旨】 (以上分配不得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 二、本筆記係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據實作成筆記之見證人姓名】據實作成,記明年、月、日,並由見證人全體同行簽名(民法第 1195 條第 1 款)。 遺囑人(口授):【遺囑人姓名】 見證人(一・筆記):【見證人(一)姓名】 簽名:_______ 見證人(二):【見證人(二)姓名】 簽名: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附記:本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 3 個月失其效力(民法第 1196 條);遺囑人死亡後,應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於 3 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民法第 11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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