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遲延給付(不交貨、不完工、不提供服務、不付款等)時,定期催告履行,逾期未履行即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敬啟者: 台端與本人 【催告人(守約之一方)姓名/名稱】 間之契約(【契約內容(標的、對方之給付義務)】),台端負有給付之義務。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茲依民法第 254 條,催告台端於本函送達後 【催告履行之期限】 內履行上開給付義務;逾期仍不履行者,本人即以本函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於上開催告期限屆滿時解除,並依民法第 259 條請求回復原狀、依第 260 條請求損害賠償。 特此催告。 寄件人:【催告人(守約之一方)姓名/名稱】 聯絡地址:【催告人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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