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夥人對出名營業人經營之事業出資、分受利益並僅於出資限度內分擔損失之契約(民§700、§703);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對第三人不負責(§704),但參與執行則負無限責任(§705)
隱名合夥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名營業人:【出名營業人姓名/名稱】 隱名合夥人:【隱名合夥人姓名/名稱】 茲就隱名合夥人對出名營業人經營之事業出資事宜,雙方依民法隱名合夥相關規定約定如下: 第一條(隱名合夥之事業及出資) 隱名合夥人對出名營業人所經營之下列事業出資,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之損失(民法第 700 條): 所經營之事業:【出名營業人所經營之事業】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出資之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 702 條)。 第二條(利益分受及損失分擔) 利益之分受及損失之分擔:【利益分受及損失分擔之比例】。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民法第 703 條)。 第三條(事務之執行及對外責任)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民法第 704 條)。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民法第 705 條)。 第四條(出資之返還) 本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民法第 709 條)。 第五條(其他) 隱名合夥,除民法隱名合夥專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民法第 701 條)。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名營業人:【出名營業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隱名合夥人:【隱名合夥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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