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特留分因被繼承人之遺贈而不足時,向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之通知(民§1225);扣減權為形成權,以意思表示向受遺贈人為之即生效
特留分扣減請求通知書 受文者(受遺贈人):【受遺贈人(相對人)姓名】 台照 主旨:本人為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姓名】 之繼承人,就 台端因遺贈所得之財產,於本人特留分不足之範圍內,依法行使扣減權,特此通知。 說明: 一、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姓名】 業已死亡,由本人(【扣減權利人(主張特留分之繼承人)姓名】)為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扣減權利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定特留分比例)】)。 二、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如下:【遺贈之內容(致特留分不足者)】。 三、按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僅得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依民法第 1223 條,本人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定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應繼分 1/3)。 四、因上開遺贈,致本人應得之特留分不足。爰依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本人爰就不足之數,向 台端行使扣減權:【扣減之請求(不足之數)】。 五、上開扣減自本通知到達 台端時生效,請 台端就應扣減之遺贈財產返還或給付本人,以維本人之特留分。 此致 【受遺贈人(相對人)姓名】 台照 通知人(扣減權利人):【扣減權利人(主張特留分之繼承人)姓名】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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