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或對方無故悔婚時,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聘金聘禮之通知(民§976~§979-1);婚約不得強迫履行(§975),請求權 2 年時效(§979-2)
解除婚約暨損害賠償(聘金返還)請求通知書 受文者(相對人):【相對人(他方)姓名】 台照 主旨:就本人與 台端間之婚約,本人特此通知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因訂婚所為之贈與(聘金、聘禮),請 台端依下列辦理。 說明: 一、本人(【請求人(通知人)姓名】)與 台端前於 【婚約之事實(訂婚時間、地點等)】 訂定婚約。按民法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二、解除(或違反)婚約之情形及事由:【解除/違反婚約之情形及事由】。 三、損害賠償之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按民法第 977 條,依第 976 條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又依第 978 條,無正當理由(第 976 條事由)而違反婚約者,對他方所受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四、贈與物(聘金、聘禮)之返還:【贈與物(聘金、聘禮)返還之請求】。按民法第 979-1 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五、請 台端注意:上開損害賠償及返還贈與物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979-2 條)。 此致 【相對人(他方)姓名】 台照 通知人(請求人):【請求人(通知人)姓名】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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