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本訴相牽連之請求對原告提起反訴,於同一程序合併解決
民事反訴狀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姓名/名稱】 住:【反訴原告地址】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姓名/名稱】 本訴案件:【本訴案件案號】 為就上開本訴事件提起反訴事: 【反訴之聲明】 一、【反訴之聲明(對反訴被告之請求)】。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反訴之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現繫屬鈞院(【本訴案件案號】)審理中,尚未言詞辯論終結。 二、反訴之事實及理由:【反訴之事實及理由】。本反訴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相牽連,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且非專屬他法院管轄。 三、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爰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判決如反訴之聲明。 此致 【本訴繫屬之法院】 公鑒 具狀人(反訴原告):【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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