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罰單)認為不該罰時,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申請查證的書面
交通違規陳述意見書 陳述人(受舉發人):【陳述人(受舉發人)姓名】 聯絡地址:【陳述人聯絡地址】 舉發通知單字號:【舉發通知單字號】 舉發違規事實:【舉發的違規事實】 受文者:【處罰機關】 一、陳述意旨 陳述人接獲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舉發事實有異議,謹於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向 貴機關陳述意見並申請查證如下。 二、陳述理由 【你不服的理由】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三、請求事項 (一)請 貴機關就上開舉發是否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舉發期限、通知單送達是否合法及送達日期,提出資料說明。 (二)請審酌前述事證,撤銷或不予裁罰;如涉非本人駕駛/停車,請依第 85 條辦理移轉歸責。 四、檢附證據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此致 【處罰機關】 陳述人:【陳述人(受舉發人)姓名】(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