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於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檢察署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刑事聲請再議狀 聲請人(告訴人):【聲請人姓名(告訴人)】 住:【聲請人地址】 被告(被告訴人):【被告(被告訴人)姓名】 為不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依法聲請再議事: 【聲請事項】 一、請撤銷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二、請命原檢察署續行偵查或提起公訴。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原處分(不起訴/緩起訴)文號、日期、案由】。聲請人於 【收受處分書之日期(起算 10 日)】 收受處分書,茲於法定 10 日不變期間內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 二、不服之理由:【不服之具體理由】。原處分偵查未完備、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誤,自難甘服。 三、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10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爰依法聲請再議,懇請鈞長(【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載於處分書,請照填)】)鑒核,撤銷原處分,命原檢察署續行偵查或起訴。 此致 【原檢察署(書狀遞交、轉呈之地檢署)】 轉呈 【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載於處分書,請照填)】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告訴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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