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人(原債權人)將債權移轉予受讓人(新債權人)之契約(民§294);擔保及從屬權利隨同移轉(§295),讓與人應交付債權證明文件(§296)並擔保債權確係存在(§350);對債務人生效須另為通知(§297,另有『債權讓與通知書』範本)
債權讓與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讓與人(原債權人):【讓與人(原債權人)姓名/名稱】 受讓人(新債權人):【受讓人(新債權人)姓名/名稱】 茲就讓與人對債務人 【債務人姓名/名稱】 之債權讓與予受讓人事宜,依民法債權讓與相關規定約定如下: 第一條(讓與之債權) 讓與人將其對債務人 【債務人姓名/名稱】 之下列債權讓與予受讓人,受讓人承受之: 債權標的:【讓與之債權標的】 第二條(讓與價金) 讓與之價金(對價):【讓與價金(對價)】。 第三條(從屬權利隨同移轉) 本債權讓與時,該債權之擔保(如保證、抵押權、質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未支付之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 295 條)。 第四條(債權證明文件之交付)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如借據、契約、發票、本票等)交付受讓人,並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民法第 296 條)。 第五條(通知債務人)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 297 條)。雙方應就通知債務人之方式及時間配合辦理。 第六條(讓與人之擔保責任) 讓與人擔保本讓與之債權確係存在(民法第 350 條)。但債務人之資力,除另有約定外,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第七條(債務人之抗辯)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債權且其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民法第 299 條)。 第八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讓與人、受讓人各執一份為憑。 讓與人(原債權人):【讓與人(原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受讓人(新債權人):【受讓人(新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
先用免費試算工具估出金額,再填入本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