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失蹤達法定期間時,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俾處理繼承、婚姻、保險等法律關係
聲請宣告死亡狀 聲請人:【聲請人姓名】 住:【聲請人地址】 失蹤人:【失蹤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最後住所】 為聲請宣告死亡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與失蹤人之關係:【聲請人與失蹤人之關係及利害關係】,就本件宣告死亡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二、失蹤經過:【失蹤之時間、經過與原因】。 三、失蹤期間要件:【主張之失蹤期間要件】,已合於民法第 8 條得為死亡宣告之要件。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法定期間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 條)。爰依法向鈞院(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54 條)聲請,懇請鈞院公示催告後,裁定宣告失蹤人死亡,並確定其死亡之時(民法第 9 條、家事事件法第 156 條、第 159 條)。 此致 【管轄法院(失蹤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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