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滿 7 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為特定法律行為(打工、租屋、開戶、辦門號等)之文書;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民§77),未得允許之契約須承認始生效(§79)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法定代理人):【立同意書人(法定代理人/父或母)姓名】 一、本人為未成年人 【未成年子女姓名】(【未成年子女出生年月日】生,現為滿 7 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民法第 1086 條)。 二、按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本人茲同意(允許)上開未成年人為下列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之內容:【所同意之法律行為內容】 相對人(第三人):【相對人(第三人,如雇主/房東/機構)】 三、本人對上開未成年人就上開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予以允許(事前同意),該法律行為對本人之未成年子女發生效力。 四、滿 7 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 79 條);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 77 條但書)。 立同意書人(法定代理人):【立同意書人(法定代理人/父或母)姓名】 簽章:_______ (另一法定代理人)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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