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且屆期未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民§928);實行留置權前應定 1 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債務人清償,逾期得準用質權規定拍賣取償(§936)
留置權實行通知書 受文者(債務人):【債務人姓名/名稱】 台照 主旨:本人就占有 台端之動產行使留置權,茲限期催告 台端清償,逾期將就留置物取償,特此通知。 說明: 一、本人(【留置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因下列債權,且該債權之發生與本人所占有 台端之動產有牽連關係,依民法第 928 條對該動產有留置權: 所擔保之債權及牽連關係:【所擔保之債權及牽連關係】 留置之動產:【留置之動產】 二、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台端迄未清償。爰依民法第 936 條,定 1 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 台端於 【清償之期限(1 個月以上)】 前為清償;如不於期限內清償,本人即就留置物取償。 三、台端如逾期仍不清償,本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拍賣(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或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 936 條第 2 項)。 四、台端如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本人之留置權即歸消滅(民法第 937 條)。請 台端於上開期限內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 此致 【債務人姓名/名稱】 台照 通知人(留置權人):【留置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