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互負同種類、均屆清償期之債務時,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主張抵銷之文書;抵銷溯及最初得抵銷時、按抵銷數額消滅債務(民§334、§335)
抵銷通知書 受文者(相對人):【相對人(他方)姓名/名稱】 台照 主旨:本人對 台端之債權,與 台端對本人之債權,於相等數額內互為抵銷,特此通知。 說明: 一、本人(【通知人(主張抵銷之一方)姓名/名稱】)對 台端有下列債權(下稱自動債權):【本人對相對人之債權(自動債權:原因及金額)】。 二、台端對本人有下列債權(下稱被動債權):【相對人對本人之債權(被動債權:原因及金額)】。 三、上開二債權給付種類相同、均已屆清償期,且無依債之性質或特約不得抵銷之情形,符合民法第 334 條互為抵銷之要件。 四、本人爰依民法第 335 條,以本通知向 台端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就上開二債權於新臺幣 【抵銷之數額 NT$】 元之範圍內互為抵銷。依同條規定,雙方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抵銷數額而消滅。 五、上開抵銷自本通知到達 台端時生效。 此致 【相對人(他方)姓名/名稱】 台照 通知人(表意人):【通知人(主張抵銷之一方)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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