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加班費或特休未休工資時,起訴請求給付及法定遲延利息
民事起訴狀(給付工資) 原告:【原告姓名(勞工)】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名稱(雇主/公司)】 址:【被告地址】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請求總額 NT$】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受僱於被告:【僱傭關係(到職日、職務、工資)】。 二、被告積欠原告下列工資及相關給付:【請求項目與金額(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明細)】,合計新台幣 【請求總額 NT$】 元。 三、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延長工時應依第 24 條給付加班費;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 38 條第 4 項)。被告積欠上開給付,原告自得請求。 四、爰依勞動基準法第 22、24、38 條及民法第 486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勞務提供地或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勞工)】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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