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移轉占有、就動產(汽車、機器設備等)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15);常見於汽車貸款、設備融資;應以書面訂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
動產抵押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抵押權人(債權人):【抵押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債務人(抵押人):【債務人(抵押人)姓名/名稱】 茲就動產抵押事宜,雙方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約定如下: 第一條(動產抵押之設定) 債務人(抵押人)就下列動產,不移轉占有,設定動產抵押權予抵押權人,以擔保下列債權之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 抵押物:【抵押物(名稱、數量、編號標識)】 所擔保之債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利率)】 第二條(抵押物之占有) 抵押物於設定動產抵押後,仍由債務人(抵押人)占有、使用:【債務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所在地】(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6 條第 4 款)。 第三條(債務人不履行之效果——抵押權人之占有及出賣)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抵押權人實行占有抵押物時,應於 3 日前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並得指定履行契約之期限,債務人到期仍不履行者,抵押權人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同法第 17 條、第 18 條)。 第四條(保險及登記) 本動產抵押應以書面訂立,並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 第五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抵押權人(債權人):【抵押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債務人(抵押人):【債務人(抵押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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