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民§873、非訟事件法§72);裁定後執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狀 聲請人(抵押權人):【聲請人(抵押權人)姓名/名稱】 相對人(抵押人/債務人):【相對人(抵押人/債務人)姓名/名稱】 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有后開抵押物,請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提供其所有下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抵押物標示:【抵押物之標示】 抵押權登記:【抵押權登記資料】 二、所擔保之債權及屆期未清償之情形:【所擔保之債權及屆期未清償之情形】。 三、按民法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本件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相對人迄未清償,聲請人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四、又依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依民法第 873 條、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拍賣上開抵押物之裁定,以資受償。 此致 【管轄法院(拍賣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抵押權人)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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