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或裁定確定後,當事人聲請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供聲請強制執行、辦理戶政或地政登記等使用
民事聲請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聲請人(當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當事人)】 住:【聲請人地址】 為聲請核發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事: 【聲請之事項】 請就後開判決(裁定)核發確定證明書交聲請人收執。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裁定):【判決/裁定(案號、確定情形)】。上開判決(裁定)業已確定。 二、用途:【用途】。 三、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並應於聲請後 7 日內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399 條)。 四、爰聲請鈞院核發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 此致 【管轄法院(第一審法院;卷宗在上級法院者向上級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當事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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