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撤回起訴狀 原告:【原告姓名/名稱】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名稱】 案件:【案件案號】 為撤回起訴事: 一、原告就上開事件,撤回起訴(【撤回之範圍(全部或一部)】)。 二、撤回之原因:【撤回之原因】。 三、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同法第 263 條)。 四、爰具狀撤回起訴,請鈞院鑒核。 此致 【繫屬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