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出版權授與人)以著作交付出版人、由出版人印刷重製及發行之契約(民§515);授與人應擔保有出版授與權利(§516),出版物未賣完前不得為不利處分(§517),版數未約定僅得出一版(§518)
出版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版權授與人(著作人):【出版權授與人(著作人)姓名/名稱】 出版人:【出版人(出版社)名稱】 茲就出版權授與人以其著作交付出版人出版事宜,雙方依民法出版相關規定約定如下: 第一條(著作及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將下列著作交付出版人,由出版人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民法第 515 條):【著作之名稱、種類及內容】。 第二條(授與人之擔保) 出版權授與人擔保於本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且該著作有著作權;如著作之全部或一部已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者,已於契約成立前告知出版人(民法第 516 條)。 第三條(版數) 版數之約定:【版數之約定】。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約定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前版賣完後出版人怠於新版重製時,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其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喪失出版權(民法第 518 條)。 第四條(報酬/版稅) 報酬(版稅)之約定:【報酬(版稅)之約定】。 第五條(雙方之義務)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應以適當格式重製,並為必要之廣告及以通常方法推銷出版物(民法第 519 條)。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利益或增加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應賠償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訂正或修改之機會(民法第 520 條)。 第六條(授與人之處分限制) 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前,出版權授與人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517 條)。 第七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出版相關規定及著作權法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版權授與人(著作人):【出版權授與人(著作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出版人:【出版人(出版社)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