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親子關係欲結束時,依合意終止(未成年須法院認可)、養父母死後聲請許可、或裁判終止三種途徑向法院聲請
家事聲請狀(終止收養) 聲請人:【聲請人姓名】 住:【聲請人地址】 相對人:【相對人姓名(他方養親或養子女)】 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 【聲請之事項】 【聲請事項(終止類型)】 【事實及理由】 一、收養關係:【收養關係(何時收養、養父母與養子女姓名)】。 二、終止事由:【終止之事由/合意情形】。 三、按養父母與養子女得合意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 1080 條);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第 1080-1 條);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請求宣告終止(第 1081 條)。本件合於上開規定。 四、爰聲請鈞院鑒核,賜准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回復本姓及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民法第 1083 條)。 此致 【管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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