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於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公司法第 189 條)
民事起訴狀(撤銷股東會決議) 原告(股東):【原告姓名(股東)】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公司名稱】 址:【被告公司地址】 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股東會與決議(開會日期、種類、決議內容)】,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股東。 二、股東會與決議:【股東會與決議(開會日期、種類、決議內容)】。 三、撤銷事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撤銷事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如何違法違章)】。 四、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 189 條)。本件有上開瑕疵,原告爰於 30 日內提起本訴。 五、爰依公司法第 189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股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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