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爭議,向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妥適處理的書面
消費爭議申訴書 受理對象:【受理對象】 申訴人(消費者):【申訴人(消費者)姓名】 住址:【申訴人住址】 被申訴人(企業經營者):【被申訴人(企業經營者)名稱】 【消費標的】【消費標的(商品或服務)】 【爭議事實】 【爭議事實】 【申訴請求】 【申訴請求(訴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消費者得就消費爭議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未獲妥適處理,申訴人將依法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 43、44 條)。懇請惠予妥適處理並回覆。 申訴人:【申訴人(消費者)姓名】 簽名:_______ 中華民國 【申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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