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人同意他人於特定範圍使用其肖像(影像)之授權文書;肖像權屬人格權,未經同意使用得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民§18、§195);肖像權與攝影著作權分屬不同權利
肖像權使用同意書(肖像授權) 立同意書人(肖像權人):【肖像權人(被攝者)姓名】 使用人:【使用人(廠商/攝影者/單位)姓名/名稱】 茲就立同意書人之肖像(影像)授權使用人使用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授權之肖像) 授權使用之肖像(影像):【授權使用之肖像(影像)內容】。 第二條(使用之範圍) 立同意書人同意使用人於下列範圍內,使用、重製、公開展示及散布上開肖像(影像):【使用之範圍(媒體、目的、地域、方式)】。 第三條(對價) 對價(報酬):【對價(報酬)之約定】。 第四條(權利義務) 本同意係立同意書人就其肖像權(人格權之一種)所為之授權;使用人應於約定之目的及範圍內使用,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不得以醜化、毀損名譽或其他損害立同意書人人格之方式使用。逾越授權範圍或不法侵害肖像權者,立同意書人得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除去侵害,並依第 184 條、第 195 條請求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第五條(期間及其他) 肖像權屬被攝者之人格權,與攝影者之『著作權』係不同權利;使用他人肖像,除取得著作權之授權外,並應取得肖像權人之同意。本同意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同意書人(肖像權人):【肖像權人(被攝者)姓名】 簽章:_______ 使用人:【使用人(廠商/攝影者/單位)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