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工班、裝潢、小包商)完成工作後,定作人不付報酬時,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或裝潢尾款
民事起訴狀(給付承攬報酬) 原告:【原告姓名/商號(承攬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定作人/業主)】 住:【被告地址】 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請求報酬金額 NT$(多為尾款)】 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成立承攬契約:【承攬契約內容(工程範圍、約定報酬、期間)】(民法第 490 條)。 二、原告已完成並交付工作:【工作完成與交付情形】。依民法第 505 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或完成)時給付。 三、被告迄未給付上開報酬,原告自得依承攬契約及民法第 490 條、第 505 條請求給付。 四、爰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履行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商號(承攬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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