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或移轉財產權後,買受人不付價金時,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利息
民事起訴狀(給付買賣價金) 原告(出賣人):【原告姓名/商號(出賣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買受人):【被告姓名(買受人)】 住:【被告地址】 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請求價金 NT$】 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成立買賣契約:【買賣事實(標的、價金、約定)】(民法第 345 條)。 二、原告已履行交付義務:【原告交付(履行)情形】。 三、按買受人對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 367 條)。原告既已交付標的物(移轉財產權),被告自應給付約定價金。 四、爰依民法第 367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履行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商號(出賣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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