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由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裝潢、工程、修繕、製作等)、定作人於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明定工項、報酬、期限、瑕疵擔保與驗收
承攬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定作人:【定作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定作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承攬人:【承攬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承攬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就承攬事宜,雙方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承攬工作) 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下列工作:【承攬工作內容、範圍與規格】。施作地點:【施作地點】。 第二條(報酬) 承攬報酬總額為新台幣 【承攬報酬總額 NT$】。 第三條(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與期程】。報酬之給付依民法第 505 條及本約約定為之。 第四條(工作期限) 承攬人應於 【完工期限】 前完成工作並交付定作人。 第五條(品質與瑕疵擔保) 承攬人應使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且無瑕疵(民法第 492 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或依法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 493、494 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減少報酬、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等權利,自瑕疵發見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514 條)。 第六條(驗收) 定作人應於承攬人通知完工後合理期間內會同驗收,驗收合格後給付尾款。 第七條(契約終止) 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511 條)。 第八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承攬相關規定及誠信原則處理;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定作人:【定作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承攬人:【承攬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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