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將其出資額(有限公司)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予受讓人之契約;有限公司出資轉讓須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111),股份轉讓原則自由(§163)、須過戶始得對抗公司(§165)
股權(出資額/股份)轉讓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轉讓人(出讓股東):【轉讓人(出讓股東)姓名/名稱】 受讓人:【受讓人姓名/名稱】 茲就轉讓人轉讓其於 【公司名稱】(【公司種類】)之股權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轉讓標的) 轉讓人將其所有於上開公司之股權轉讓予受讓人:【轉讓之股權(出資額/股份之數額及比例)】。 第二條(轉讓價金) 轉讓價金:【轉讓價金 NT$】。 第三條(其他股東之同意——有限公司) 按公司法第 111 條,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原則自由,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公司法第 163 條)。 第四條(過戶與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 165 條);有限公司出資轉讓,應辦理章程修正及變更登記。雙方應協同辦理過戶/變更登記。 第五條(轉讓人之擔保) 轉讓人擔保所轉讓之股權為其合法所有、無設定質權或其他負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 第六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轉讓人:【轉讓人(出讓股東)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受讓人:【受讓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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