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承擔他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之契約;承擔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民§301),免責承擔須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始脫離債務
債務承擔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原債務人:【原債務人姓名/名稱】 承擔人(第三人):【承擔人(第三人)姓名/名稱】 債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茲就承擔人承擔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所承擔之債務) 承擔人承擔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下列債務(下稱「本債務」):【所承擔之債務內容(原因、金額、清償期)】。 第二條(承擔之方式) 本債務之承擔方式為:【承擔之方式】。 (說明:免責的債務承擔,係承擔人承受本債務、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依民法第 300 條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或第 301 條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而經債權人承認者,原債務人始免責;併存的債務承擔,係承擔人加入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併負其責。) 第三條(債權人之承認) 承擔人與原債務人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 301 條)。 第四條(抗辯及擔保) 承擔人得以原債務人基於本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原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民法第 303 條)。從屬於本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承擔而妨礙其存在;惟由第三人就本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債務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民法第 304 條)。 第五條(清償) 承擔人應依本債務原定之內容向債權人為清償。 第六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債務承擔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三份,原債務人、承擔人、債權人各執一份為憑。 原債務人:【原債務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承擔人:【承擔人(第三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債權人(承認):【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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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類・營業讓與
營業頂讓契約書(營業讓與)範本
讓與人將其營業(含生財設備、裝潢、商譽、存貨、租賃權及現存債權債務)讓與受讓人之契約;概括承受資產負債者經通知公告生承擔效力、原業主 2 年連帶(民§305),租賃權讓與須房東承諾(§443)
契約類・擔保
保證契約書(債務保證/連帶保證)範本
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責任最重,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
契約類・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契約書範本
讓與人(原債權人)將債權移轉予受讓人(新債權人)之契約(民§294);擔保及從屬權利隨同移轉(§295),讓與人應交付債權證明文件(§296)並擔保債權確係存在(§350);對債務人生效須另為通知(§297,另有『債權讓與通知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