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時,依法得通行周圍地至公路(民§787);本協議就通行路線、方法及償金達成合意,避免爭訟;因分割/一部讓與形成之袋地無須償金(§789)
袋地通行權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有通行權人(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人(袋地所有人)姓名/名稱】 通行地所有人(周圍地所有人):【通行地所有人(周圍地所有人)姓名/名稱】 緣有通行權人所有之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依民法第 787 條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茲就通行事宜,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土地標示) 袋地(需通行之土地):【袋地(需通行之土地)標示】 通行地(供通行之周圍地):【通行地(供通行之周圍地)標示】 第二條(通行之路線、範圍及方法) 有通行權人就上開通行地,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通行如下(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通行之路線、範圍及方法】。 第三條(償金) 有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通行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償金之約定】。 第四條(其他) 通行之處所及方法如有變更必要,雙方得另行協議;不能協議或一方有異議者,得依民法第 787 條準用第 779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有通行權人(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人(袋地所有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通行地所有人:【通行地所有人(周圍地所有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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