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土地界線不明或有爭議、經地政鑑界調處仍不能解決時,訴請法院囑託測量並判定經界線
民事起訴狀(確認界址) 原告:【原告姓名(土地所有權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相鄰土地所有權人)】 住:【被告地址】 為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原告所有坐落 【原告土地(地號、面積)】 與被告所有坐落 【被告(相鄰)土地(地號)】 兩地間之經界線(請鈞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後,依測量結果判定如附圖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所有 【原告土地(地號、面積)】 與被告所有 【被告(相鄰)土地(地號)】 相鄰。 二、界址爭議:【界址爭議之情形】。 三、按土地所有權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民法第 773 條);相鄰土地界址不明或有爭執,經地政機關鑑界、重測或調處仍不能解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訴請法院確認界址,由法院本於囑託測量、現場勘驗等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職權定其經界線。 四、爰提起本訴,請鈞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勘驗,判決確認兩造土地之界址。 此致 【管轄法院(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不動產專屬管轄)】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土地所有權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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