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
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 住:【聲請人地址】 為聲請訴訟救助事: 【聲請之事項】 請准予聲請人就後開本案訴訟訴訟救助。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或已繫屬之案號)】。本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說明】。 二、無資力之事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斟酌聲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實無從負擔。 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無資力之事由應釋明(同法第 109 條);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同法第 110 條)。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懇請鈞院裁定准予。 此致 【受訴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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