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使收養關係合法生效
家事聲請狀(認可收養) 聲請人(收養人):【收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夫妻共同收養列二人)】 被收養人:【被收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為聲請認可收養事: 【聲請之事項】 請准認可聲請人與被收養人【被收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間之收養關係。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已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合意成立收養關係(民法第 1072、1079 條)。 二、收養合意:【收養合意(書面收養契約之訂立情形)】。 三、本生父母之同意:【本生父母之同意情形】(民法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應得其父母同意,並應作成書面經公證或於認可程序中向法院以言詞表示記明筆錄)。 四、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 1079 條);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第 1079-1 條)。本件收養合於法定要件,爰聲請鈞院鑒核,賜准認可。 此致 【管轄法院(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具狀人(收養人):_______(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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