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確定終局判決有法定再審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據以裁判之證物偽造、發現未斟酌之新證物等)時,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再審之訴起訴狀 再審原告:【再審原告姓名/名稱】 住:【再審原告地址】 再審被告:【再審被告姓名/名稱】 住:【再審被告地址】 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事: 【聲明不服之判決】 【聲明不服之確定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 【訴之聲明】 一、原確定判決廢棄。 二、【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廢棄原判決後)】。 三、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 一、再審事由:【再審事由(屬§496 何款及其具體情事)】(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 二、遵守不變期間:【遵守不變期間之說明】。本件係於知悉再審理由後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且未逾判決確定後 5 年(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同法第 501 條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為判決之原法院)】 公鑒 具狀人(再審原告):【再審原告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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