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本票或匯票遺失或被竊時,於止付通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俟期滿再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票據喪失) 聲請人(票據權利人):【聲請人姓名(票據權利人)】 住:【聲請人地址】 為票據喪失聲請公示催告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就後開喪失之票據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喪失之票據:【喪失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付款人)】。 二、喪失情形:【喪失情形(何時、如何遺失/被竊)】。聲請人為上開票據之票據權利人。 三、止付通知:【止付通知情形】(票據法第 18 條,已於止付通知後 5 日內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 條);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聲請公示催告,對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539 條)。爰聲請鈞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俟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將另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 此致 【管轄法院(票據付款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票據權利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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