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將財產移轉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契約(信託法§1、§2);信託財產具獨立性、應分別管理(§24),不動產等須辦信託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4)
信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委託人姓名/名稱】 受託人:【受託人姓名/名稱(自然人或信託業)】 茲委託人將財產移轉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雙方依信託法約定如下: 第一條(信託之成立及受益人) 委託人將下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成立信託;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 1 條、第 2 條)。 受益人:【受益人姓名/名稱】 第二條(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如不動產)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信託法第 4 條)。 第三條(信託目的/信託本旨) 信託目的:【信託目的(信託本旨)】。 第四條(信託財產之管理)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法第 22 條),並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法第 24 條)。 第五條(信託之存續及消滅)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信託法第 62 條)。 第六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信託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如涉信託登記,另依規定辦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委託人:【委託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受託人:【受託人姓名/名稱(自然人或信託業)】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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