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無法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公司法§177);一人受 2 人以上委託代理表決權不得逾 3%、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
股東會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股東):【委託股東姓名/名稱】 茲委託受託代理人代理本人出席下列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利及表決權(公司法第 177 條): 一、公司:【公司名稱】 二、股東會:【股東會資訊(屆次、日期、常會/臨時會)】 三、受託代理人:【受託代理人姓名】 四、授權範圍:【授權範圍】 依公司法第 177 條:①除信託事業或經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 2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超過部分不予計算;②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③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者,應於開會 2 日前以書面向公司撤銷委託。 此致 【公司名稱】 立委託書人(股東):【委託股東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受託代理人:【受託代理人姓名】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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